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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深圳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立法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22-06-28 16:13:38

日前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等五部法规获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出台后,将有力推动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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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官方透露,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成为全球的创新热点,但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下文简称为《条例》)作为新兴产业领域的重要立法,以及我国首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

《条例》中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而《条例》同时也是国内首个对L3及以上自动驾驶权责、定义等重要议题进行详细划分的相关文件,为已经达到有条件自动驾驶的车型合法上路,扫除政策障碍。并且这也是《条例》的最大亮点,即支持了以往处在模糊领域的L3级自动驾驶的全域通行,包括高速、城市开放道路和泊车域,以及对商业化运营的放开。

据悉,《条例》共有10章60条,涵盖了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定义、市场准入,到路权、权责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其中,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而L3级自动驾驶则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的运行条件内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驾驶员以适当方式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简单来说,就是可以脱手驾驶,但在必要条件下需要随时接管。

在测试及示范应用条件方面,关键词包括测试区域、驾驶员安排,以及道路定义。其中对测试区域的规定,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路段、区域、时段进行测试,同时在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区级行政区,可在申请评估程序后全域开放道路测试;测试道路则包括高速、城市快速路、开放道路以及其他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而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应当按规定配备驾驶人,但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经相关主管部门安全评估、审核批准,在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

在L3级自动驾驶权责归属方面,《条例》中指出,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据悉,深圳出台的《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明确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作为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之一。而近期出台的《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亿元。

数据显示,2021年,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1066亿元,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145公里,率先在妈湾港实现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条例》是深圳在新兴领域的重要立法,也是我国首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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